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(guī)范2010版
設備
*節(jié) 原則
第七十一條 設備的設計、選型、安裝、改造和維護必須符合預定用途,應當盡可能降低產生污染、交叉污染、混淆和差錯的風險,便于操作、清潔、維護,以及必要時進行的消毒或滅菌。
第七十二條 應當建立設備使用、清潔、維護和維修的操作規(guī)程,并保存相應的操作記錄。
第七十三條 應當建立并保存設備采購、安裝、確認的文件和記錄。
第二節(jié) 設計和安裝
第七十四條 生產設備不得對藥品質量產生任何不利影響。與藥品直接接觸的生產設備表面應當平整、光潔、易清洗或消毒、耐腐蝕,不得與藥品發(fā)生化學反應、吸附藥品或向藥品中釋放物質。
第七十五條 應當配備有適當量程和精度的衡器、量具、儀器和儀表。
第七十六條 應當選擇適當的清洗、清潔設備,并防止這類設備成為污染源。
第七十七條 設備所用的潤滑劑、冷卻劑等不得對藥品或容器造成污染,應當盡可能使用食用級或級別相當的潤滑劑。
第七十八條 生產用模具的采購、驗收、保管、維護、發(fā)放及報廢應當制定相應操作規(guī)程,設專人專柜保管,并有相應記錄。
第三節(jié) 維護和維修
第七十九條 設備的維護和維修不得影響產品質量。
第八十條 應當制定設備的預防性維護計劃和操作規(guī)程,設備的維護和維修應當有相應的記錄。
第八十一條 經改造或重大維修的設備應當進行再確認,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產。
第四節(jié) 使用和清潔
第八十二條 主要生產和檢驗設備都應當有明確的操作規(guī)程。
第八十三條 生產設備應當在確認的參數范圍內使用。
第八十四條 應當按照詳細規(guī)定的操作規(guī)程清潔生產設備。
生產設備清潔的操作規(guī)程應當規(guī)定具體而完整的清潔方法、清潔用設備或工具、清潔劑的名稱和配制方法、去除前一批次標識的方法、保護已清潔設備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、已清潔設備zui長的保存時限、使用前檢查設備清潔狀況的方法,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現的、有效的方式對各類設備進行清潔。
如需拆裝設備,還應當規(guī)定設備拆裝的順序和方法;如需對設備消毒或滅菌,還應當規(guī)定消毒或滅菌的具體方法、消毒劑的名稱和配制方法。必要時,還應當規(guī)定設備生產結束至清潔前所允許的zui長間隔時限。
第八十五條 已清潔的生產設備應當在清潔、干燥的條件下存放。
第八十六條 用于藥品生產或檢驗的設備和儀器,應當有使用日志,記錄內容包括使用、清潔、維護和維修情況以及日期、時間、所生產及檢驗的藥品名稱、規(guī)格和批號等。
第八十七條 生產設備應當有明顯的狀態(tài)標識,標明設備編號和內容物(如名稱、規(guī)格、批號);沒有內容物的應當標明清潔狀態(tài)。
第八十八條 不合格的設備如有可能應當搬出生產和質量控制區(qū),未搬出前,應當有醒目的狀態(tài)標識。
第八十九條 主要固定管道應當標明內容物名稱和流向。
第五節(jié) 校準
第九十條 應當按照操作規(guī)程和校準計劃定期對生產和檢驗用衡器、量具、儀表、記錄和控制設備以及儀器進行校準和檢查,并保存相關記錄。校準的量程范圍應當涵蓋實際生產和檢驗的使用范圍。
第九十一條 應當確保生產和檢驗使用的關鍵衡器、量具、儀表、記錄和控制設備以及儀器經過校準,所得出的數據準確、可靠。
第九十二條 應當使用計量標準器具進行校準,且所用計量標準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(guī)定。校準記錄應當標明所用計量標準器具的名稱、編號、校準有效期和計量合格證明編號,確保記錄的可追溯性。
第九十三條 衡器、量具、儀表、用于記錄和控制的設備以及儀器應當有明顯的標識,標明其校準有效期。
第九十四條 不得使用未經校準、超過校準有效期、失準的衡器、量具、儀表以及用于記錄和控制的設備、儀器。
第九十五條 在生產、包裝、倉儲過程中使用自動或電子設備的,應當按照操作規(guī)程定期進行校準和檢查,確保其操作功能正常。校準和檢查應當有相應的記錄。
第六節(jié) 制藥用水
第九十六條 制藥用水應當適合其用途,并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》的質量標準及相關要求。制藥用水至少應當采用飲用水。
第九十七條 水處理設備及其輸送系統的設計、安裝、運行和維護應當確保制藥用水達到設定的質量標準。水處理設備的運行不得超出其設計能力。
第九十八條 純化水、注射用水儲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當無毒、耐腐蝕;儲罐的通氣口應當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濾器;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當避免死角、盲管。
第九十九條 純化水、注射用水的制備、貯存和分配應當能夠防止微生物的滋生。純化水可采用循環(huán),注射用水可采用70℃以上保溫循環(huán)。
*百條 應當對制藥用水及原水的水質進行定期監(jiān)測,并有相應的記錄。
*百零一條 應當按照操作規(guī)程對純化水、注射用水管道進行清洗消毒,并有相關記錄。發(fā)現制藥用水微生物污染達到警戒限度、糾偏限度時應當按照操作規(guī)程處理。
附件無菌藥品
第三十六條 除傳送帶本身能連續(xù)滅菌(如隧道式滅菌設備)外,傳送帶不得在A/B級潔凈區(qū)與低級別潔凈區(qū)之間穿越。
第三十七條 生產設備及輔助裝置的設計和安裝,應當盡可能便于在潔凈區(qū)外進行操作、保養(yǎng)和維修。需滅菌的設備應當盡可能在*裝配后進行滅菌。
第三十八條 無菌藥品生產的潔凈區(qū)空氣凈化系統應當保持連續(xù)運行,維持相應的潔凈度級別。因故停機再次開啟空氣凈化系統,應當進行必要的測試以確認仍能達到規(guī)定的潔凈度級別要求。
第三十九條 在潔凈區(qū)內進行設備維修時,如潔凈度或無菌狀態(tài)遭到破壞,應當對該區(qū)域進行必要的清潔、消毒或滅菌,待監(jiān)測合格方可重新開始生產操作。
第四十條 關鍵設備,如滅菌柜、空氣凈化系統和工藝用水系統等,應當經過確認,并進行計劃性維護,經批準方可使用。
第四十一條 過濾器應當盡可能不脫落纖維。嚴禁使用含石棉的過濾器。過濾器不得因與產品發(fā)生反應、釋放物質或吸附作用而對產品質量造成不利影響。
第四十二條 進入無菌生產區(qū)的生產用氣體(如壓縮空氣、氮氣,但不包括可燃性氣體)均應經過除菌過濾,應當定期檢查除菌過濾器和呼吸過濾器的完整性。
附件原料藥
第六條 設備所需的潤滑劑、加熱或冷卻介質等,應當避免與中間產品或原料藥直接接觸,以免影響中間產品或原料藥的質量。當任何偏離上述要求的情況發(fā)生時,應當進行評估和恰當處理,保證對產品的質量和用途無不良影響。
第七條 生產宜使用密閉設備;密閉設備、管道可以安置于室外。使用敞口設備或打開設備操作時,應當有避免污染的措施。
第八條 使用同一設備生產多種中間體或原料藥品種的,應當說明設備可以共用的合理性,并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。
第九條 難以清潔的設備或部件應當。
第十條 設備的清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:
(一)同一設備連續(xù)生產同一原料藥或階段性生產連續(xù)數個批次時,宜間隔適當的時間對設備進行清潔,防止污染物(如降解產物、微生物)的累積。如有影響原料藥質量的殘留物,更換批次時,必須對設備進行*的清潔。
(二)非設備更換品種生產前,必須對設備(特別是從粗品精制開始的非設備)進行*的清潔,防止交叉污染。
(三)對殘留物的可接受標準、清潔操作規(guī)程和清潔劑的選擇,應當有明確規(guī)定并說明理由。
第十一條 非無菌原料藥精制工藝用水至少應當符合純化水的質量標準。